信托的定义及特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5 时间:2014/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
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
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o"
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
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接受委托者的要
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者。
委托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
同或协议,这种行为就是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牛收益,
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
可能是第j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2)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或处分财产权,受托人成为名义所
有人;
(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委托
人虽然可以对受托人作出指示,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
利。而且,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归属丁受托人,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4)受托人虽取得名义上的管理权,但他们任务的执行、权
利的行使受信托目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也就是
说,财产在法律上、形式上归属受托人,经济上、实质上归属受
益人;
(5)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强烈信任关系,基于个人的要
求而成立。一旦信托成立,即使当初的受托人死亡、辞任,信托
仍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即不
存在个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