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继承、受赠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63    时间:2014/11/11
  (1)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协商分割,
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分割。
    (2)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
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
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
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
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
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需要离婚诉讼巾的一方
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
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
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解决。如果法
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
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