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什么是拆迁、安置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4    时间:2014/11/10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改造和改建的力
度越来越火,城镇中房屋拆迁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房屋拆迁
中所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进而引发J,许多矛盾。夫妻在离婚时,
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款引发的争议也不罕见。
    在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中,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调换房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形态
的转化。
    (1)私有房屋的拆迁中,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
同住人并不足被拆迁人。因此,被拆迁房屋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
的,拆迁补偿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
产。伞于子女,如果其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就当然无权分
得拆迁补偿款。
    (2)公房拆迁,有权分得拆迁款的是房屋的录租人及同住人。
以上海市为例,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
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
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
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
隹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
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
卜.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
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
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
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
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丁帮助性质,
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
种情况’卜.,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
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
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