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一方擅自赠送父母房产是否应为无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5    时间:2014/11/10
 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父母的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从
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赠与纠纷案也可窥见一斑.
    2000年3月小文与乔某结婚,夫妻二人居住在普陀区一处公有住房内。2002年在购买该公房时,小文的父母与她签订了一份
家庭成员购房协议,资助小文购房并确定小文为该处房产的产权
人。2002年2月25日,小文顺利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c时间
过去了5年,小文觉得,在购房过程中父母给了自己很大的资助,
因而决定将父母也补充登记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这样一来,房
屋的产权人就成了小文和其父母三人。而在购房、变更登记的过
程中,作为丈夫的乔某根本就没有发言权,房产证上也始终都没
有他的名字0 2007年5月,小文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请,法院并
没有支持离婚诉请。乔某认为,结婚七年房产证没有写自己的名
字也就算了,但妻子不该把岳父母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因此向
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文变更其父母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民事行
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文在婚后取得公有房屋的售后产权,
虽产权登记为其一人,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认定为大妻共有财产。
小文未经乔某同意,而擅自以赠与方式处分其名下的房产,侵害
了乔某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正当权益,赠与其父母房屋的行为当属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