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送给情人的房产可以要求确认无效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9 时间:2014/11/10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
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
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如,男方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
“第i者”,既未征得妻子同意,义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
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第三者”在不出资的情
况下,无偿接受赠与,从而获得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从社会一般
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均小属于善意第二人,不能享有法
律的特别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
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制,那么男方赠与“二奶”
的财产就是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认识上难
免会有不同。
有人认为赠谁都可以,当然也可似赠送婚外同居人。这种理
解是错误的,只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考虑到这种行
为违反J,公序良俗原则。依民法理论,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民
法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具有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
的功能。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
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
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
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我国民法中虽末使用公序良俗概
念,但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是《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
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法通
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依学
者解释,此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公序良俗同义。性道
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
对于维系社会基本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对“婚外同居人”的
赠送或遗赠,均属违反性道德,该行为理应被认定无效。
律师认为,如果把这一规定直接写入《婚姻法》,就避免了在
处理此类案件上无谓的纷争,有利于维护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家
庭的稳定,保护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把这一禁止性规定直接写
入《婚姻法》,对于那些漠视家庭责任、甚至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
却在外包养“二奶”的人来说,是种限制;对于“二奶”来说,
是种惩治;对于酡偶和子女来说,体现了法律的保护和关怀,无
疑对弘扬社会上义道德风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
法治建设有罩大意义。
来实现的。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