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债务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4 时间:2014/1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
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o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对
于能够认定是由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情
况下,即使采有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
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
行为的,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
从事非法行为足否明知。如果债务人小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
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