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99 时间:2014/11/06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商标所有权在夫妻间的归属。《商标法》第
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
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的专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个体工商户,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名
义申请商标注册登记并成为商标所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
注册的,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
均要求拥有商标所有权。法院能否判决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共有?
我们认为,如果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就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
题。商标所有权应为公司所有。只有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不拥有
公司产权的一方,就此商标的经济利益可给予适当补偿。但当一
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r叮开寸,就是-个法律
难题。特别是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及驰名均做出过贡献,如我们
熟知的某品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是夫妻共同创业所得,当男
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女方即要求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双方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方能使用。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许可使
用。该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男方允许女方继续无偿使用该商标。
如果该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法院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商标
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可
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
盏,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
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
权,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使用。
如果商标注册人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注册,则
存在着离婚时能否由夫妻双方共有商标所有权的问题。虽然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可以共有,但存在着与注册登记不符的问题,
以及实践中存在着对商标权的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如商标的转
让,《商标法》虽末规定对共同所有的商标之转让的限制,但根据
《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标为共同财产,
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对
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夫妻如不能协商离婚,矛盾往往都较为尖锐,就商标转让问题也
就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权利不能很好的实现。除了转让外,在商
标的使用许可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我国商标的使用许可形式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对于
独占使用许可,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
用。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方许可他人独占
使用,则意味着另一.方不能在同一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更不用
说许可他人使用。故实践处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商标注册
人为商标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卜的冲突。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
注册的商标可归继续经营的一方,由于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利润是
巨大的,对另一方可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
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