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4 时间:2014/11/0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
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集中在对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经
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fjl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
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某项智力成果,有可能将来能获得
巨大利润,也有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创造者也许愿意实现
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迸
入商品市场。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
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离婚时未曾
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来解
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
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
创作者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
况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
能转让,而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与人身权不能分离,即使将其分割
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该方当事人实际上也并不能取得财产利益。我们认为,从正常的情况来说,一
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
力的结果, .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
财产。如果仪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
待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实践巾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
不可分物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
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暂不分割,
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一方诉权,待
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