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分割方法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1 时间:2014/11/06
(1)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故婚姻
法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创作方所有。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知识产权,考虑到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整体投入换取的个人
权利,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
期待权。
(2)分割办法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
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
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
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萁次,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
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
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
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再次,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因期待权保留本身比较容易
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因此当事人应可以选择在离婚时·次性解决
争议,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该制度是指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隐性的付出或投资,或者夫妻
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及财产期待权时,一方
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补偿的制度。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
以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可以设定最高额限制。笔者以
为,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
保护利益受损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