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起人持股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3 时间:2014/11/05

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对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由丁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
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
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能够顺
利经营,一般会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口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o"结合修订前的《公司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05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r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
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期间从三年减为一年。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为了防.【E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土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o"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
将绝对禁止转让修订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新增了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同时,
还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来提高这一要求。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就
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的共
同财产。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所以,离婚时
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
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o
2006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夫因继承、捐赠、依法
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
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
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
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
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
件o"据此,有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
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
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中
的相关规定对抗,也不能隐性的侵犯其它股份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因此,不能简单的依捃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直
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股权的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