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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出资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5    时间:2014/10/3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
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
产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
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
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一般分二种情况:
    其一,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
    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涉及对
企业财产的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偿还
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
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
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再承担责任,也不
存在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则
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上述债务和费用。
    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缝营企业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
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丧失了企
业运营基础,双方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
太合适,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比如,适合分立的进行
企业分立;不适合分立的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
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
按照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在双方以各自
所有的财产出资时则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
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业所有权
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上述原则予以补偿。
    实践巾,有些夫妻在婚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时,用的
是自己亲属的名字,而犬妻双力‘在股东名册中均未体现。这种情
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分割股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原
因是该股权涉及第三人权益,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