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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资成立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8    时间:2014/10/31
  王某与许某系夫妻。婚后,许某与其母亲在某经济园区注册
成立公司,工商登记查明许某投资人民币40石元。由于王某与许
某二人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王某要求分割许某与其母成
立公司时的出资款。而王某辩称,成立公司时的出资为经济园区
垫资,自己并未实际出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许某按其出资额补偿王某人民
币20万元。许某对此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许某向王某补偿人民币2万元,了结此案。
 应当明确的是,出资额具有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特性,股东将
财产作为出资额投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持有出资额而获利益,
如公司利润分红和破产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但也具有·定的风
险惟。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能简单地将一方的f{{资额折价款进
行分割,而应该以评估或者审计得出的现值为依据,即出资额归
股东一方,另一方得相应的折价款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