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公司、企业股权分割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2    时间:2014/10/3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对涉
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作了
相关规定。
    (1)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
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
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参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
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足股东会
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材料。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公司的情况,在
离婚时处理原则与合伙情况类似。应当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转让
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在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
《公司法》相关规定和维护股东间的关系稳定。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
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
共同财产已转为r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
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
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
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
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一
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
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
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问和精力较多,
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
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以把握,冈此,当事人可以寻求律
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