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不等丁夫妻财产约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2 时间:2014/10/31
关于夫妻在公司企业股权持股比例的认识上,很多地方的法
院认为,].:商赘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
知》。产归属的约定。持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尽管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
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
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便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
就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o而夫妻的公司、企业出资可能是
出于工商登记原因,并不一定是为了日后财产分割;从另一方面
讲,他们内部究竟有无协议还是个疑问,即使有,也仅仅是口头
反映,并没有双方当时签字认可的书面形式。在分割有限公司股
权时,夫妻双方所占的股权比例不能等同于婚后财产约定。约定
财产须采用明确的书面形式,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公示性,虽
然大妻双方在工商局有不同的持股比例记载,但这仅仅是工商主
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之一。在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的陈灵英诉陈甲勤
财产分割案中,就采纳了这种观点。
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
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
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