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情况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5 时间:2014/10/30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
所有的财产投保,无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该财产保
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
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得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
·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
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另行约定,一方婚前个
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
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
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
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来缴纳保险金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
配
离婚时,可能引起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
体的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
财产后,如果财产分割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取得财产的
一·方如果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
更或解除手续。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酌保险费应
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
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作价取得财产的一方以夫妻共
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以作价补偿的方式得到
财产的一方是原保险合同的唯一投保人,其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其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补偿另
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是以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的,离婚的夫妻双
方均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