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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2    时间:2014/10/29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丁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
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
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
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
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
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足基于伤害、
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丁工作产生的。它是基
十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
为个人财产。
    该款的性质,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
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
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
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曾有倾向性意
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
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白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
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丈妻婚
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甲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
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
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人伍时实
陈年龄的差额o"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01999年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
基金征缴.I二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
形式终.IL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
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
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f】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I二
推向社会。”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
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
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可
见,在某种程度上,饵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一段
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吗?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  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
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
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
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
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
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
前社会保障机割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无疑对缓解劳动
者失去上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补偿金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
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
此,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经济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
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