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房使用权的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8 时间:2014/10/29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没有分得使用权
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补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l)如果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
没有补偿。
(2)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
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
当补偿。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①,部分公有住房可以按照优
惠政策以一定的价格获得所有权,而所有权房屋具有市场价值,
因此,该所有权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二部分组成:一是原公有住房
使用权的价值,二是购买依售后公房产权投入的资金。由此可见,
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经济价值。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因而无
法直接衡量其价值。而购买售后公房产权的资金计算有明确的政
策规定,所以售后公房的产权市场价值扣除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投
入的资金,即可视为公房使用权价值。当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
房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时,虏屋的市场价值系双方的共同财
产;当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未购买产权时,应以公房使用权价值
为作为计算依据,以确定没有承租房屋一方叮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