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和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5 时间:2014/10/29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离婚案件巾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
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
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
人民法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
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
用、承租若十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
于无效。
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则,分以F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
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
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
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小囚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o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
位职J: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
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房
屋。
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
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即如
果一方在婚前己偿还了借款的火部分,如为990/c,,婚后偿还的余
额只是一小部分,如为1010,在此情况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
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笔者认为,在此
情况‘F,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
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t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
屋承租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
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
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
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o"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
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
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
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公有房屋的,属夫
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
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处理。
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
上,也应该是一样的,使用权应属于个人为宜。其实,在现实中,
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
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
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的形成完
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
祖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
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
双方共有。
3.其他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有·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
给带孩子一方,对于保障子女的权利较为有利。
(2)同等条件F,照顾女方
“照顾女方”是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
关规定,也是一般女性在婚姻巾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后如果没有其它住所,
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由于条件所限,他们也很难解决居住
问题,因此,对他们进行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将房屋使用权判归
其所有,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
(4)照顾无过错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也同样是婚姻法规定的对于离婚时财产处理
的基本原则之一。过错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在同等
条件下,房屋使用权判属无过错一方所有,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征求代管房的物业公司或单位的意见,对于房产的后续使用、
修缮、购买等,都具有实际意义。
4.公房使用权分割的其他处理方法
(1)双方都有权承租的情况下,双方均丰张公房承租权并且
同意竞价取得的,可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
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做出评佶,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
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
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
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
准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