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6 时间:2014/10/28
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
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
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儿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
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
用权转为产权房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来一方
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因此实践中,多区分下列情形
处理:
①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
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
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
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
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
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③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
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的规定,推定为焚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
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