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一方名字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6 时间:2014/10/28

婚前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但出于各种
原因,合同及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虏产如何分割呢?
上海法院系统的观点也许具有一定代表性。上海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应区分j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
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
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
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
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
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
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
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
予以返还。
第三种: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
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
在一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
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
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
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
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
割。
霈要指明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是在2007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之前颁布的,上海法
院系统的上述观点是否能还能继续实施,需要在实践中观察和学
习。同时,也要看各地法院对于《物权法》实施后对房产登记效
力的认定以及对离婚财产分割时的适用原则如何掌握,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毕竟,《物权法》规定了权属登记是确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①o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在离婚时房产分割也有指导性意见。该院规定②:“夫妻一方婚前
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
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
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
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犬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
还其中的一半。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
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
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款和已归
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
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
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
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
宜各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