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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3    时间:2014/10/28
 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需要考虑房产证取得时
间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前后关系如何认定,产权证取得时问与结婚
登记时间有无关系。部分法院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
证明房屡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
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毕
竟,财产期待的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
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
事实绝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财产形式转化。
而有的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曾对此类房产的处理有过解答。最高人
民法院民一庭对此类房屋处理的意见是①,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
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
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一规定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取得房产的一方
继续还贷,并对婚内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数额进行计算,并判令
取得房产的一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