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田某离婚经济补偿纠纷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3 时间:2014/10/24
田某(男)与周某(女)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在外企
工作,生活十分独立0 2000年,二人结婚,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
做了书面约定,“婚后除购买生活必需品由双方共同开支外,各自
的收入归各自所有’’o
2002年,他们的儿子出世,周某为了照顾家和孩子便辞去工
作在家相夫教子,并把周某的父母从老家接过来网住。由于周某
的协助,田某的事业越做越顺,事业达到高峰,出任所在公司驻
中国区总裁,工资翻了数倍,他们的生活也变得富裕起来。随着
田某的应酬越来越多,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周某还发现不停的
有陌生女人给田某打电话,后来周某听朋友说田某在外与别人同居。周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她要求自己抚养4岁的
儿子,且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家务劳动
补偿和损害赔偿。而田某则表示由于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做出了书
面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
产。
萝律师点评
周某和田某婚前对于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双方
离婚时应当遵照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由于原
告为抚养子女已辞去公职,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而且原告还专门
照顾了被告有病的母亲,为家庭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现无其
他劳动收入,离婚后生活·定会遇到困难,而且造成原、被告夫
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严格履行夫妻相互“忠实”义
务,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
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周某和田某离婚,他们的儿了由
于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归原告抚养。
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 8岁。同时,判决田某一次性
补偿周某15万元,经济赔偿l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