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否还要额外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5 时间:2014/10/24
女方任某和男方高某自由恋爱结婚。任某是一公司的一般职
员,高某是一公司的高级职员,相对来说,高某的工资收入要高
得多。任和高结婚了一段时间后,得了比较严重的肾病,因无法
坚持工作而病退。病退时任某获得了公司一次性给予的2万块补偿
费,之后就再没有其他收入。高某在任某生病期间,承担了主要
家庭责任,并支付了任某住院期的所有费用。因任某病一直无治
愈希望,高某提出了离婚,任某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其生活困难
的现状,想要高某在离婚后对她进行经济帮助。但是,夫妻双方
有住房和共同财产,高某认为双方存有共同财产,任某已经可以
获得一部分财产,无须另行给予经济帮助。
涉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虽然任某还年轻,但是身患重病,没有收入,
生活存在困难。即使任某分得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仍然不足以解
决其面嗡的困难。经过法庭调解,最终高某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
的住房以及3万元存款均分给任某,同时,高某再一次性给予任某
经济帮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