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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共同财产,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给予多少经济补偿?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5    时间:2014/10/24
2003年1 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
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
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
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 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
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原为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2005年4月,公司给被告办了病退手续,从2005年4月
起,公司发给被告病退工资辱月294.6元。2005年5月16日,
经村干部调解,原告同意回被告家。二天后,原告又不告而别离
开了被告家。
    2005年5月25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
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在审理中,由于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了患有精神病的情况
与原告结婚由于缺乏证据,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但是考虑到原、
被告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原
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