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有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签收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时期的诉累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13 时间:2014/10/20
因为长期跨洋分居,很多当事人与配偶间的联系中断,不知配偶下落的案例比比
皆是。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
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6个月的
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
至更长的时间,让很多欲离婚的当事人望而却步。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
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但不理睬国内法院,法院不见回执还要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接
下来的程序也需要漫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