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8 时间:2014/10/19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往:(l)双务有偿性。即协议确立了主体之间有偿
互利的关系,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动的特性;
(2)诺成要式性。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生效,并且应以书面形
式订立,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法律行为的结合性。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
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给予扶养人遗赠财产的义务
则在其死后才能实现;(4)主体的特殊性。作为协议的主体,遗赠人一方应是自然人,
扶养人一方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其中,扶养人如为自然人的,
其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
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受遗赠人的扶养义务和得到遗赠的权利以及遗赠人得到扶养
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
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以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二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以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
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另外,如果一方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
议的,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