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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3    时间:2014/10/16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继承权被剥夺的法律后果。它又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终局丧失,是指继承权因继承人的某种严
重违法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无挽回的可能;二是相对丧失,即继
承人因某种行为,导致其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l)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
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J)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甲与乙两人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则甲只丧失对其母亲
的继承权,而并不丧失对其父亲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l)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入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
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
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
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