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法律意义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4 时间:2014/10/14

如果经过正常的庭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就双方的争议达成合议,最终法院会根据
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一份正常的离婚判决书,判决主文应该对是否判离、财产如何
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探望等内容进行判决。法院送达完毕判决书,法
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旦判决书送达,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若在15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
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
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对于判决书
其他部分的内容,比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内容,法官主要取材于庭
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引用,绝不表
示以上观点法院已采纳,只有写在“本院认为……”中的内容,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
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在阅读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缔结婚姻的基本状况是否认定正确
比如,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
间等。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中当事人基本情况有误的,比如当事人认识的时间有
错,基本不影响判决书效力和以后的使用。但是,如果姓名及出生年月错误,则要刳起
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一旦有误,可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例如外国人
的姓名,由于是英文,更容易引起拼写错误,因此,当事人阅读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看
清楚。发现错误,请求法官及时更正。
2.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是否认定正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
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
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3.法院对于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也是法院查明的内容。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出于不
同的目的,或有不同的理解,原、被告对夫妻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造成矛盾和分歧的原
因可能观点不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
余地;但另一方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婚后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或者一方诉
称对方有婚外情,另一方不但否认,反而指责一方无端猜疑,等等。因此,法院如何认
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
下,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矛盾与分歧存在的一方
向法院举证,如果举证充分,其寞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无有力反证,法院会认定举证一方的主张。
4.法院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如
果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对于财产,一般不做分割和处理。但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
中所确认的财产状况对于下一次诉讼却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本次诉讼结果是否
判离,财产状况的认定都是极为重要的。
财产情况需要查明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不动产的状况。比如,房屋购置的时间、购置时的价格、出资情况即首付情况、
首付来源、有无贷款、主贷人是谁、目前贷款余额、产权证记载产权人有哪些、目前房屋
由谁居住,等等。
(2)动产的情况。包括双方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汽车、贵重金属、基金等财
产拥有情况,也包括家具、家电的具体规格、品牌、尺寸等较有价值的财产情况。
对于以上动产、不动产的查实,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任何一方当事
人若主张财产的数额和所在地,均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
处理;若认为自己举证已充足,但法院却没有将财产列为查清内容,即可认为一审审理
事实不清,作为上诉的理由。
5.法院对于子女的基本情猊认定是否正确
子女通常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较为常见,双方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又
与房产的分割紧密相连,因此,子女基本情况的查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成长的过程、目前生活的环境、父母
对子女的态度以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因此,这些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子女的归属
都有重要意义。若在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并且无证据佐证,也是提起
上诉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