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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进行的程序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6    时间:2014/10/13
 顾名思义,法庭调查,就是法官调查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
身份情况,婚姻经过情况,以及现在婚姻出现的问题、双方对婚姻状态的看法等。
    一般双方当事人就座后,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法官报告。之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比如,旁听人员不准随意发言,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拍摄,等等,然后正式开庭。
    开庭后,首先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
等。这些都是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然情况的调查。
    随后,法院会让原告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般原告会按起诉状的内容进
行宣读。原告宣读完毕之后,法官会问被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看法。即先问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孩子
及财产问题法院就不再作为重点调查。
    如果被告有答辩状,法院会让被告宣读,如果被告没有准备答辩状,法院就会让被
告陈述对于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当然了,一般被告肯定要说原告如何说谎、
如何捏造事实、如何不对了。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
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
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
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
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
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n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
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3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
根奉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3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
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3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
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这一句话可露了馅儿,这一句话即认
可其名下有30万元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动声色,在相互辩论阶段就向被告发问,问了
三个问题:
    其一,在你名下的这3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的?
    其二,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以及这些借条现在何处?
    其三,出借人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连续问了这三个问题,把被告就给问乱了,被告没有想到问题会问得这么细,临时
编都编不好,因为律师也曾说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个案件,
最终以被告方让步调解结案了。
    可见,抓住对方失误,向对方发问,打乱其部署和思想防线,有时候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