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内可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9 时间:2014/10/12
《民事诉讼法》第II l条第1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
受理。”但是,在6个月内若发生被告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
的行为,以及被告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则可以在
6个月内由原告再次起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金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案①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在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判决不久,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家人就发生严重冲突,
当地有关警署及时进行了制止。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第一次离婚诉讼案的原告再次起诉,或者强调6个月以后再次起诉,则有可能继续发生冲突,使矛盾激化,既不利
于双方当事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一审法院在6个月不
到的时间里受理原告第二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并依法判决离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