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不可列第三人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5 时间:2014/10/12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涉及第三人的案例较为普遍。如,婚后购房中,有一方父母的
名字;股权分割涉及他人股权份额等。离婚诉讼中,能否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诉讼主体,
是律师较为关注的问题。目前从审判实践以及理论通说都认为,离婚案件赴理的是夫
妻离婚关系纠纷,离婚关系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纠纷
处理均需另案诉讼。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一般都涉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
养的归属,这是诉的合并问题。离婚是主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从诉讼,属于牵
连之诉。如果准予离婚,共有的财产关系必须随着变更,子女抚养也必须要有安排和
归属;如果不准予离婚,或者离婚之诉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子女归谁抚养的
问题,就不能成为独立之诉而存在。因此,离婚案件中,涉及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分割和解除子女收养关系的争议,应当另案处理,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①但也
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