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诉状中关于离婚理由的描述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4    时间:2014/10/12
事实上,提起离婚的理由,在诉状中有时候是较为难以描述的。因为不是所有的
案件都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如果有这些行为,可以直接描述离婚的原
因,是因为对方有这样的因素。由于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婚姻,既没
有家庭暴力,也不存在婚外情,只是由于生活观念或价值观念的差异,就想重新开始,
结束这段婚姻。没有非离不可的原因就提出离婚,对于传统观念的人来说,是不能接
受的。比如说,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的女当事人,是因为男方没有上进心而与之解除
婚姻关系;有的女当事人,是因为男方的某一件小事,而对婚姻产生了彻底否定的决
心。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自身不道德的原因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在离婚诉状中,却难以描述。比如,因为自己有婚外情,或因为自己想出国,结束国内婚姻生活或因为出于
自己发展的需要,感到现实的婚姻是自己事业发展的桎梏等。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
在诉状中描述离婚理由,就成为让人头疼的事。
    事实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离婚原因,对于法院实际审理,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引
导作用。一般原告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有偏见地描述被告如何不好如何不对。对于天
天做离婚案件的法官来说,他们是不会轻易相信起诉状中的离婚原因和理由的。他们
更为关注的是原、被告相识的时间、婚姻缔结的时间、孩子出生的时间等案件客观事
实,及财产状况。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否成立,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
明,即使是真实客观的,法院也无法采纳和认可。因此,在起诉状中,只需要列举一些
夫妻不和谐的方面或事例,说明原告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了,不用做太多
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