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3 时间:2014/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
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
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
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为非军人,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是现役军人,且李
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
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张男与李女都是现役军人,张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
作,若现张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