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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中要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62    时间:2014/10/12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是婚姻律师必须充分把握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心
理,而且律师还要设法影响和改变自己委托人的心理。通常,身陷离婚案件当事人大
多是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情绪通常容易波动,理性思维变弱,行动易受感情控制。从
实践中来看,当事人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心理:
    1.疑惑心理。由于不懂法律,又是初次上法院,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案件判决后
果处于迷茫状态,希望律师能介入为自己指南。
    2.自私心理。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别人的得失。这种心
理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是正常的。因为离婚纠纷之前可能有太多无形和有形的付
出,到离婚时发现曾经的付出换来的竟然是一场空,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对方当事人极
不信任,并容易产生自伤自怜的情绪,怀疑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力,极容易产生极端的自
私心理。
    3.盲目心理。盲目地将是非刿别的希望寄托于律师、寄托于法官。觉得律师或法
院总能帮助自己打官司取证据,还给自己一个公道。这种心理的当事人不注重或忽视
自己的责任,把自己的义务寄希望于法院或律师身上,从而最终导致失望的心理。
    4.抗拒心理。由于失望、沮丧、愤怒、失落等交织心理,对对方心存愤恨,对对方律
师心存戒备,对法官调解心存抗拒。通常,女方和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者一方常有这
种心理。
    5.绝望心理。由于没有适度掌握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把握诉讼时机,导致诉讼中
处于被动地位,明显感觉诉讼中自己目的达不到,或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心存绝望,
甚至产生极端心理,想用极端手段,如殴打、吵骂解决争议,甚至由于愤怒、失落、绝望
心理导致厌世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