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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审查当事人的离婚诉请是否仍处限制状态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0    时间:2014/10/11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的,不在此限”。《民事诉讼法》第II l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
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法条中所称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含义,从审判
实践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
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②
■第二节律师对当事人心理对抗的指导
一、律师对当事人离婚心态的调解
    离婚带来的心身疲惫和痛苦是无形的,巨大的压力可能使当事人身心憔悴、度日
如年,甚至改变性格,可以说,对有些当事人来说,离婚带来的后遗症会影响人的一生。
常见离婚后的心态因性别而异、因性格而异、因年龄段丽异、因家庭环境和背景而异。
    首先说性别的差异。对于男人而言,如果女方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男方从内心
深处会有自卑感,又怕别人发现自己的感觉,因此,出于要面子,人前坚强,人后痛苦,
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要证明自己的欲望,以求得内心的平衡。而对于女性而言,如果
是男性有外遇主动提出离婚,对于初次离婚的女性而言,内心当然有极大的痛苦,但更痛苦的是不再相信爱情,不再相信男人,怀疑自己的魅力,甚至害怕结婚,宁愿同居也
不愿意再结婚。
    其次从年龄段来说,由于不同年龄段人的思想观念和成熟度不同,因而对于离婚
的反应也有差别。较为成熟的年龄段看问题较为透彻,更能好一些地把握和看待离
婚,更有能力调节自己的心理,尽量减少离婚对自己的影响。
    再者从家庭环境和背景来看,家庭关系和睦,父母识大体者,会尽量减少离婚对孩
子的影响,而不是去责备子女。不论是责骂还是鼓励,这都表达了父母对孩子的重视
关爱,但是更多以正面鼓励引导子女早日走出离婚阴影更能抚平子女的伤楚。有些父
母不懂得这些,子女离婚后一味责怪和埋怨子女当初不听话,结果只能使子女感到与
父母的距离感,内心更加孤独。
    一般来说,离婚后,当事人心灵的创伤需要用时间抚平,所需时间的长短因人而
异,因具体情况不同。一般两年的时间,会使很多事情淡化,一切虽然仿若昨天,但又
似遥远。离婚后的心理历程一般会经历剧痛、伤痛和隐痛三个阶段。离婚初始是剧
痛,有时感觉痛不欲生;接下来是伤痛,就像被剖破的刀口,剧痛后一段时间仍有伤痛
的折磨;最后一个阶段是隐痛,这种痛要相伴终生。这世界没有绝对的恶人,每个入都
有善的一面,离婚造成的隐痛,哪怕对于过错方而言,隐痛都是存在的。
    离婚后,调节自己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容易陷入一种自暴自弃、自怜自虐的
心态中去,甚至感觉不到活着的快乐和意义。如何避免自己陷入痛苦的漩涡,最重要
的一点就是让自己融人社会,而不是将自己的心封闭起来,否则,一个人独处时,容易
想得太多。就像一汪池水,只有与社会的大河大江相通,交流融汇,才能保持美丽和心
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