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85    时间:2014/10/08
 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入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根据有关审判机关的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
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该个人有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
和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所得
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的财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由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比如说,张某与刘某结婚后,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张某之父为被保险人、张某为受
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张某之父发生保险事故身亡,张某获一大笔保险
金。不久,张某与刘某离婚,刘某主张分割张某获得的保险金,那么该笔保险金是否应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根据有关审判机关的意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
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
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
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由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
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严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
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因此,实践中有些审判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
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
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
因此我们认为,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涉及的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
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
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由于双方
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一旦离
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
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
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夫妻离婚后,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为一方、受益人是另一方.一方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
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我们认为应当认定其
为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可不必引起保险
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
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