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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共有住房私自转给儿子,法院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95    时间:2014/10/08
 在屡次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妻子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住房转让给儿子,并办理了产权变
更登记。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并确认房屋归夫妻共有。
    事先生与龠女士是夫妻,本市长阳路某处房产是两人婚后由俞女士单位分配的公房。2000年7
月.俞女士将谈房买下,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龠女士一人。近年来,两人的夫妻蓐情日趋悬化。俞女
士曾于2003年7月和2004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获准。2004年10月I1日,俞女士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但又子同月I9日擞诉。同日,俞女士却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私将房屋无偿转
让给两人的儿子小事.并办理了房产证。直到200年12月,事先生才发现房屋产权入巴变为小事。
而今年5月.俞女士又提起N婚诉讼。事先生则以龠女士和小李为被告,向法院另寨诉讼,要求确认房
屋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俞女士,但园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
有财产。龠女士未经事先生同意,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武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小亭,晨无权
处分的行为。个事明知房屋为父母共有财产,父母巴多次发生N婚诉讼,且父母对房屋存有争议,在未
得到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取得谈房,不属善意。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必氖经过对财产
享有处分权人的事后追认,现事先生拒绝追认,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逮
判决:龠女士和小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诫房屋归李先生和龠女士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