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查询房产购置情况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24 时间:2014/10/08

一般离婚案件中,都要涉及房严的分割,因此,律师掌握房产信息查询业务,是最
基本的业务能力之一。
房产购置查询的难点之一,在于当事人不知道其配偶在本地及外地的购房情况,
给主张权利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配偶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
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
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
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
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
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
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
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可得出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
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
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
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
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昝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
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往往会遭遇碰壁,《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
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
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
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
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
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
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相关信息把握人员又是“事不
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
于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
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
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
的具体门牌号。
查到具体门牌号以后,再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的具体信息。比如,
在上海凭身份证和儿十元的查询费,就可以调查到房产登记的注册信息,凭身份证就
可以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磴记情况,而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很少能遇
到,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法院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
查询,才能最终得到房产信息资料。
实践中,对于凭借配偶方的身份证号,在某一地进行的房产信息调查
其实是可以操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技术上现已完全可以达到,只是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