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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8    时间:2014/10/07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
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
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人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
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
行辩论: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颧以及取款的目的。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
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
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
说:“他一个月l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000元,每月还余有7000元,两年下来,还
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块钱”。再如:“他T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两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
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
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的解释,法
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
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