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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15    时间:2014/10/07
        关于知识产权收益财产性质的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有较为具体的解
答。该院认为,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
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
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
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具体如下:
        l.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
仍为个人婚前财产。比如,张菜在婚前写了一本书,且就该书的出版事宜已于某出版
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后依该合同出版了该书,但出版该书的时间在张某婚后,且稿酬也
在婚后取得,该稿酬应为张某一人所有。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
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作者认为,同
样的道理,如果张某在婚后写的书,即使在离婚后取得的稿酬,该稿酬仍为夫妻共同财
产。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