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能直接处理涉及案外人的房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00 时间:2014/10/06
比如,有自己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
追加进来,而是:(l)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另案
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答中已经强调,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
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
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
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
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
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离婚诉讼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