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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578    时间:2014/10/03
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自感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
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产权证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一方没有写进去。离婚
时,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的前提下,一方的权
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是无
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购房时,这些账一定要算清楚,不要以
为感情好一切都会好,到时后悔晚矣,代理律师再优秀也回天无力。
    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有些省市的法院制定了一些适用本地区的
审理提导意见,比如,上海、深圳、江苏省等。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3条规定:夫奏一方
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
.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
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
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但对首期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
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
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
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的价值
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
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双方对共同财产中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应当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
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霈补交
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