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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13    时间:2014/06/15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