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作者:    访问次数:630    时间:2014/06/09
        应掌握,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应注意,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司法实践中,对变更抚养费数额律师应把握以下几点:
        (1)子女抚养费数额在子女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之前并非一成不变,一次性结算抚养费尤其要注意以后可能存在的变数;
        (2)如果在离婚时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成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额承担;
        (3)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折抵的数额或者期限。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上海法院系统有较为具体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2部分第3-4条]。
         上海高院的意见认为,父母双方可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协议不成或不予准许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
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