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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670    时间:2014/06/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000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抚养费毕竟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实践中,如何客观真实地收集到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也并非一件易事。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减低员工的薪金证明。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财务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以一张纸写一份工资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以对方上一年度或半年度连续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工资条”为根据。对于隐性收入较高但工资单上却不能显示出来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能显示对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还是会以单位的薪金收入证明如工资条为准进行抚养费的判决。
        至于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应注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18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第一、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第二、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刘某因成年后上学期间无收入诉父刘江增加抚育费案[ 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2辑(总第32辑)。]中,判决刘某之父继续支付抚育费,但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这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相悖,因此,我们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完成高中教育阶段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付。
        实践中,对子女抚养费支付存在着一定的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抚养费问题仅仅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而在离婚之前,比如,父母分居过程中,父母一方就不存在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事实上,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随着子女的出生即产生,至子女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消灭。在上述期间,只有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经济来源,才可免责。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多种多样:
        (1)夫妻分居,双方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分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2)分居父母认为子女抚养费需到离婚以后才开始有此义务;
        (3)有的父母以家庭财产掌握在对方手里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4)有的父母故意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达到迫使对方不得不同意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