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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
作者:    访问次数:594    时间:2014/06/08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个系统的规定。目前,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的,对于当事人更是如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因此,如何能取到更多的证据,以及如何能让法院为自己取证,就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法院替当事人取证的范围,一般限于当事人或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以上海市为例,常见的借助于法院取证的方式有二种:其一,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二,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查。
         1、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查。
         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出面前往,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从实践来看,法院的调查令制度在上海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也是较为有效的取证方式。对于一般的单位而言,都顾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会配合取证。如果没有法院的威慑力而由律师前往调取证据,有时甚至连工资收入证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1)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
         (2)查询公安报警记录;
         (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
         (4)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5)查询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历(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疗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予配合的情况。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实行调查令的城市不多,绝大多数内地城市没有这项制度,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取证相对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