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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
作者:    访问次数:633    时间:2014/05/18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50多年的实践,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接受。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关系到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作为经验交流,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同案异判可以有中国特色的的解释,“同样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并不罕见。情形近似的案件会被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而新类型的案件或者学术上有争议的案件,更是经常遭遇不同的判决结果。”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弹性。由于弹性空间的存在,不同的法官会因为不同的年龄、经历、学识、良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而作出不同的判断。[井长水 张惠君 张胜利 曹媛媛:“避免同案异判  河南一法院树判决样板新制度历三年至今褒贬不一交锋激烈”,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10/20/content_207823.htm,2007年4月6日登陆浏览。]但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制下,为何会出现同样案件却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这与建设法治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民政部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民政部门全年办理结婚登记849.3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18.8万对(不含法院部门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数据来源:《二〇〇六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民政事业统计快报数据(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ca.gov.cn/news/content/recent/2007117102866.htm ,2007年1月15日登陆查询。],2006年北京共有24952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戴长澜:“80后草率结婚又轻率离婚人数持续走高”,中国青年报,转引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8日02:42 。]而一般说来,人民法院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数量是十分巨大的,以2006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159826起,结案1159437件。[摘自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第22页。]我国已故的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外交无小事”,胡锦涛总书记也曾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台湾学者也认为,两愿(协议)离婚之要件如何,关系个人及社会之举,自值重视。[许澍林:“台湾裁判离婚原因之研究”(1984年度台大博士论文),第九页、第二十八页;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82页。]离婚制度非常之重要,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之下。
          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极度失望、痛苦,甚而会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怀疑,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庭是定纷止争的场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给老百姓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应十分慎重。而笔者要提出的是,对于法官、律师、检察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婚姻家庭案件同样无小案,都是大案,哪怕是区区几千元的家庭财产标的其实质与千万、上亿元的经济案件财产争议并无二样。个案承办法官其实应该明白,你所处理的只是诸多案件中的孤立的一个案件,而对每一个当事人来说则是其生命的百分之百,事关其全部身家性命。决不能草率对待。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仅会使人们对单个的案件愤怒,而是人们对整个法律的公正性及法制权威丧失信心。因此,公正的司法会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而实践的失败却会败坏整个法律,需要我们认真重视和研究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