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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资金监管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690    时间:2014/05/18
        一、资金监管协议的概念
资金监管,是指支付钱款一方和收取钱款一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先行收取支付钱款一方应向收取钱款一方支付的钱款,在特定事项完成后,或特定条件成就后,再由第三方将自己收取的钱款无息或有息地交付给应收取钱款一方的行为。收取钱款一方可能会需要先行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能虽然不需要履行义务,但可能需要某种条件成就后才能收款。若在一定的时限内条件不能成就,第三方或将资金返还给支付钱款方,或暂存,由支付钱款方与应收取钱款方共同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后,第三方再行支付。
资金监管协议,婚姻案件中广泛适用在房价款支付、财产对价款支付、一次性子女抚养费支付等方面。
         二、资金监管协议的作用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已彼此不再信任,因此,支付钱款的一方担心将钱款支付后,收取钱款的一方收钱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自己又缺少了促进其履行义务的筹码;而应收取钱款的一方,同时也担心自己履行了义务,应支付的钱款却被拒付。而资金监管协议的作用,就是基于中间第三人的公信力,将资金的流转控制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处,在约定的事项成就后,由第三人支付钱款。若第三人拒不支付钱款,按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基于律师的诚信度,作为资金监管的第三方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