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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6    时间:2017/06/14
        一般而言,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确定等三个问题。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又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可好可坏,完全取决于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的个人情况。由于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本身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也没有能力在诉讼中就自己由谁直接抚养独立表达意见,故如果完全依据当事人主义,则法院确定的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未必是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我们认为,要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未成年人的需要,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条约,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比,“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则逐渐居于次要地位。我国婚姻法中虽未明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在相关法律中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对父母的抚养提出了要求。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到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关系的确认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则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确定了父或母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各种情形。因此,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必须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