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赵化律师      
手机:15607149333(微信同号)          
           13554534288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手机地图导航:2008新长江广场)(公交、地铁2、7号线“螃蟹岬”站即是)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
:乘  或至“螃蟹岬”站B出口即到
公交路线一、乘15、34、43、511、573、576、586、777、717、729、811、543、584、606至“中山路螃蟹岬”站下车即到
                二、乘802、215至“友谊大道沙湖”站下车,步行100米至“2008新长江广场”即到

 

您的位置:武汉离婚律师网 > 律师文集
婚前拆迁安置的承租公房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683    时间:2017/03/23
        霞与赵德广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11月位于站前区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安置人口赵德广及其前妻、其子赵先群,被安置位于诉争的公有住宅二居室一套,承租人为赵德广之前妻。1998年6月其前妻死亡后,赵德广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名下。2000年5月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2003年11月赵德广以成本价购买上述房屋,交纳购房款65724元。2007年8月王玉霞与赵德广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理。本案审理中,经王玉霞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总评估值为366300元。
        2008年7月,王玉霞起诉至法院称:我与赵德广原系夫妻,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对于我与赵德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诉争房屋,终审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判决另案解决。现查明上述房产已于2003年由赵德广经手购得所有权,户名为赵德广,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存在其他争议,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赵德广辨称,此房屋系拆迁单位安置给我及前妻、儿子赵先群共同居住的房屋。我前妻去世后,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归我与赵先群乓同所有,我在再婚前已经对诉争房屋拥有使用权。时诉争房屋进行房改售房时,是我和诉争房屋的共同使用权人赵先群,一同使用我和我前妻的房改资格,并使用我前妻遗留的存款交纳的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因王玉霞对诉争房屋从未享有使用权,且我没有用婚后
共同财产交纳购房款,故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价值和诉争房屋使用权价值之间的差价部份也应归我与赵先群共同所有,故请求法院驳回王玉霞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先群述称,我的生母在世时,我及生父母原住房进行拆迁,安置诉争二居室一套,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后将此房出租。2003年房改售房时,我与赵德广共同使用生母去世遗留的存款,共同以赵德广的名义交纳了房改购房款,以赵德广名义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现王玉霞起诉侵犯了第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故我要求判决诉争房屋的产权归我及赵德广所有。
        审理中,赵先群、赵德广主张购房系用赵德广前妻遗留存款所购,但未能对此提出有力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共同财产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赵德广与王玉霞再婚前承租诉争房屋,并于婚后购买该房屋,故该诉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玉霞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房屋历史演变过程,该房屋归赵德广所有,由赵穗广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为宜。赵德广辩称购房款系由其前妻死后遗留的存款支出,及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系其个人购买,均未能对其主张提出有力证据,法院难以采信。赵先群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诉争房屋二居室一套归赵德广所有。2.赵德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玉霞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83150元。3.驳回赵先群的诉讼请求。